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66號
CHDV,110,補,166,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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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賴儀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鴻銘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 萬元,
應徵裁判費45,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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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