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蘇林瓊雲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即彰化縣政府
楊宇倢律師
代 理 人 江政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仁傑等4 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5,090元
,應繳聲請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