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迪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53,430元,應徵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
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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