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5號
CHDV,110,監宣,25,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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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謝文賢

相 對 人 謝黃



關 係 人 謝文靜
謝文珍
謝子敬
謝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謝黃招(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謝文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謝文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黃招(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9 3年9月間起,因失智等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聲請人係伊三子(註:相 對人之夫、長子及次子均早亡故,關係人謝文珍為次女;謝 子敬、謝宗翰為相對人之孫),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 告;並聲請指定相對人之長女謝文靜(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相對 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彰化市私立和德老人長照中心證明書 、繳費收據證明影本及親屬同意書為據。又本院於110年3月 23日會同醫師在該長照中心,審驗謝黃招之身體、精神狀況 及經醫師鑑定結果,相對人為重度失智症,已達重度障礙程 度,可為監護宣告之程度,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之成年監 護鑑定書可稽,堪認相對人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謝文賢、謝文靜分為受監護宣告人(相對人)之三子 、長女,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渠等關係至親,其他家屬謝



文珍(次女)、謝子敬(孫)、謝如婷孫女)、謝子陽( 孫)、謝如音(孫女)亦同意由聲請人及謝文靜分別擔任相 對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同意書在卷可稽 。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謝文賢任監護人,符合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並指定謝文靜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又監護人謝文賢應會同謝文靜,於二個月向本法 院陳報相對人謝黃招之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資料 等影本)。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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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