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13號
CHDV,110,監宣,13,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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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正德

相 對 人 陳奕秀

關 係 人 蘇俊維

蘇淑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舅父,相對人前 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以95年度禁字第71號裁定宣告為 禁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惟聲請人年事已高,且 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等症,故欲由與相對人同住之表哥丙○○ 行使負擔監護權,以維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改定丙○○ 為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表姊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 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 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該修正條 文業於98年11月23日施行。次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 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第1094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 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改定監 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1.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 形及人格發展需要。2.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 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情感及利害關係。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 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秀水鄉衛生所 診斷證明書、本院95年度禁字第7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禁字第71號全卷及電 腦資料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又前揭民法總則 97年5月2日修正條文,於98年11月23日施行,則本件相對人 於新修正條文施行前既經本院宣告禁治產,依上開規定,視 為已為監護宣告,自應適用修正後有關監護條文之規定。 ㈡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罹有糖尿病、高 血壓、腎臟病、白內障及骨關節炎等疾。是以,本院考量聲 請人年事漸高,健康狀況不甚理想,如由聲請人繼續擔任監 護人及行使監護權,難認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而有為相 對人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並按前揭之規定,同時指定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
㈢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會福利機構對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 人丙○○等三人進行訪視,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 利慈善基金會以110年3月8日財龍老字第000000000號公函檢 附訪視報告函復本院,可知關係人丙○○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 ,並建議由其擔任監護人。而關係人丙○○於本院訊問時亦當 庭表明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關係人丁○○也當庭同意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因相對人 父母雙亡,亦無其他手足可為依靠,惟其自幼即與關係人丙 ○○同住,且關係人丁○○為相對人之表姊,其二人與相對人關 係密切,應能適切照護相對人,由渠等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 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094條第4項之規定,改定關 係人丙○○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丁○○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按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 新監護人。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 之財產交還於受監護人;如受監護人死亡時,交還於其繼承 人。前2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2個月內, 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 護人或其繼承人。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對於前項 結算書未為承認前,原監護人不得免其責任,此為民法第11 07條所明定,並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時準用之。 本件相對人既經本院另行改定由關係人丙○○擔任監護人及指



定關係人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原監護人乙○○自 應依上開規定,將相對人之財產移交聲關係人丙○○管理,附 此敘明。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本院改定之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 同關係人丁○○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韓尚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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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