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就相對人王添義部分,得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法律依據(如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何款規定)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相對
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或已催告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