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94號
CHDV,110,司聲,94,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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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就相對人王添義部分,得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法律依據(如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何款規定)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相對
  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或已催告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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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