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1號
CHDV,110,司拍,31,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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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鄭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中信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或釋明臺端所提本
  票、借款契約書與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種類及範圍相同
  之原因為何?(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立票據之借
  款。」,有臺端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惟臺端所提債
  權證明文件即本票、借款契約書均未記載日期,與該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不符。)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端原所提係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應提出相對人所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提出彰化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0023、土地他項權利部登記次序
  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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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