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6號
聲請人即
清 算 人 陳庚仁(吉順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 係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代 理 人 呂怡秀
上列聲請人聲報吉順營造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請撤銷核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核發之彰院平民慧110司司16字第1101000063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3條規 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 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以下所列商 事非訟事件,法院依同法第32條規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 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是公司經聲報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後 ,如有事實足認清算尚未完結,法院自應裁定撤銷核備。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吉順營造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經本院 以民國110年3月15日彰院平民慧110司司16字第1101000063 號函准予核備吉順營造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下稱系爭核備) 。因關係人聲請撤銷系爭核備,聲請意旨略以:吉順營造有 限公司財產目錄截至110年3月17日止仍有車輛,目前尚由本 局北斗稽徵所查中…。為此,聲請撤銷系爭核備等語。三、經查,本院前曾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函查吉順營 造有限公司是否尚有欠稅乙事,雖經函覆查『無欠稅資料』( 中區國稅北斗營所字第1102851315號),然今再來函如聲請 意旨所示,足徵聲請人與國稅局間之稅務狀況,尚有待釐清 ,清算事項尚未終結揆之首揭說明,本院應撤銷系爭核備。 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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