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香港商登喜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晶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被 告 巴黎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五○三
法定代理人 李文中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五○三號十六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王波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