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73號
CHDV,110,司促,347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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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柏舜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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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