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62號
CHDV,110,司促,3462,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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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陸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
幣貳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三)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
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四)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五)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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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