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27號
CHDV,110,司促,3027,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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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家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家育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7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10年10
月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2日止
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9年1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9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1月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05,428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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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