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88號
CHDV,110,司促,2988,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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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蒼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ㄧㄧ○年ㄧ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
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
約。
三、查債務人黃蒼和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四、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
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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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