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洪程凱即洪揚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月女即洪揚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程凱、李月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揚閔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程凱、李月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揚閔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洪程凱、李月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揚閔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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