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曾振炎
債 務 人 蔡麗如
債 務 人 王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