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35號
CHDV,110,司促,2835,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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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鴻唯 

債 務 人 鄭聰森 

債 務 人 蘇沛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鴻唯於民國(下同)91年就讀仁德醫專時,邀
    同債務人鄭聰森蘇沛津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7,857元,約定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98年09月24
    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9年12月24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65,68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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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