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賴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欣瑜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定
為3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
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
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
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
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
利息。
二、詎債務人賴欣瑜自民國109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
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
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三、依借據第四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
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
到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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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賴欣瑜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中華郵政│
│ │100000│ │2月20日起 │ │股份有限公司未│
│ │元 │ │ │ │達新臺幣500萬 │
│ │ │ │ │ │元之二年期定期│
│ │ │ │ │ │儲金機動利率加│
│ │ │ │ │ │計加碼年率1.0%│
│ │ │ │ │ │浮動計算(現為 │
│ │ │ │ │ │百分之一點八四│
│ │ │ │ │ │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欣瑜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100000│ │2月21日起 │ │)以內者,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每次違約│
│ │ │ │ │ │金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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