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80號
CHDV,110,司促,2480,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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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賴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欣瑜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定
    為3年,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
    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借款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
    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
    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
    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
    利息。
  二、詎債務人賴欣瑜自民國109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並依勞動部對受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
    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
    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三、依借據第四條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僅付息不還
    本期間之延遲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
    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依借據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
    到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欣瑜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中華郵政│
│  │100000│     │2月20日起  │      │股份有限公司未│
│  │元  │     │      │      │達新臺幣500萬 │
│  │   │     │      │      │元之二年期定期│
│  │   │     │      │      │儲金機動利率加│
│  │   │     │      │      │計加碼年率1.0%│
│  │   │     │      │      │浮動計算(現為 │
│  │   │     │      │      │百分之一點八四│
│  │   │     │      │      │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欣瑜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100000│     │2月21日起  │      │)以內者,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每次違約│
│  │   │     │      │      │金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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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