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進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黃美珠於民國94年1月27日協同其餘債務人林
進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98年1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01年7月10日,目前尚欠本
金178,91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
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然借款人黃美珠於民國103年4月2日死亡,向彰化地方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等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遺產管理人等事件,經該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02號聲
請事件卷宗,繼承人林進源、林茂騰、林淑惠、黃祖壽
、黃陳味、黃國洲、黃美華、黃美鳳、黃美菁聲請拋棄
繼承,准於備查。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