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64號
CHDV,110,司促,2364,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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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江富鎧即江富凱


債 務 人 曾筱惠 


一、債務人江富鎧即江富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
  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
  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曾筱惠應就前項債務人江富鎧即江富凱應給付債權人
  之金額中,應給付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
  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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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