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73號
CHDV,110,司促,2173,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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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麗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麗雯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09,1
    7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692,402
    元正未給付,其中678,428元為本金;13,674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潘麗雯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185,923
    元正未給付,其中181,761元為本金;3,862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17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麗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22% │
│  │678428│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潘麗雯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22% │
│  │181761│     │2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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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