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138號
CHDV,110,司促,2138,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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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倪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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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