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37號
CHDV,110,司促,2037,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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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曹永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永通於109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0,154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57,15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00元整及
     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57,154元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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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