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明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榮清
林明智
黄昭好
林秀英
黃秀美
林秀芳
林樟宜
蘇陳寶猜
陳楊麗娟
洪暖暖
林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2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