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4號原 告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被 告 王寶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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