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4號
CHDV,109,訴,814,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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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黃志銘
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
被 告 王寶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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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