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告 義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敏雄
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擴張追加請求新台
幣2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988,0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70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3元,尚
欠新台幣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