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56號
CHDV,109,訴,1456,202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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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集奉社

法定代理人 張桂湦


被上訴人 張淳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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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