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福 追加原告 達豐土木包工業上二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被 告 謝順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