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78號
CHDV,109,訴,1278,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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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8號
原告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福 

追加原告  達豐土木包工業

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被   告 謝順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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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