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竹林村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張相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泓發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851,512元(①拆屋還地部分:面積共153.1
1平方公尺×民國10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869元=2,582
,812元。②塗銷建物登記部分:建物現值268,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原告僅繳納10,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18,6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