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4號
CHDV,109,勞訴,4,2021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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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隆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崧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1,140元(其應負擔
百分之二十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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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