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隆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崧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1,140元(其應負擔
百分之二十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