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聰淇
王賴照鳳
李葒
共 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石源、林總巡、彰化縣秀水鄉
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楊聰淇提起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3,91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上訴人王賴照鳳提起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8,58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之上訴。上訴人李葒提起上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 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楊聰淇、王賴照鳳、李葒等人對於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上訴聲明「壹、先位聲明:一、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被上訴人周雪麗、彰化縣 秀水鄉農會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楊聰淇新臺幣(下同)555萬 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三、被上訴人周雪麗、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連 帶給付上訴人王賴照鳳965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四、被上訴人周雪 麗應給付上訴人王賴照鳳1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五、被上訴人周 雪麗、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李葒200萬元, 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利息。六、被上訴人周雪麗應給付原告李葒200萬元,及 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七、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項訴訟費用,第二、三、 五項由被上訴人周雪麗、彰化縣秀水鄉農會連帶負擔,第二 、四、六項由被告周雪麗負擔。八、第二至六項聲明上訴人 等三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貳、備位聲明: 一、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石源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楊聰淇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總巡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楊聰淇405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三、被上訴人周 雪麗、林石源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賴照鳳790萬元,及自民 國109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總巡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賴照鳳 175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五、被上訴人周雪麗應給付上訴人王賴照 鳳1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六、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石源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李葒2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七、被上訴人周雪麗應給 付上訴人李葒2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八、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 ,其中第一、三、六項由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石源連帶負擔 ,第二、四項由被上訴人周雪麗、林總巡連帶負擔,第五、 七項由被上訴人周雪麗負擔。九、第一至七項,上訴人等三 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衡以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 ,係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中上訴 人楊聰淇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555萬元,所應繳 納第二審上訴費用為83,917元;上訴人王賴照鳳先位及備位 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1065萬元,所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為 158,580元;上訴人李葒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400 萬元,所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為60,900元。惟未據前開上 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前 開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