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58號
CHDV,108,訴,858,2021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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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吳李阿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霖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1,5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扣除前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外
,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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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霖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