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12號
CHDV,108,訴,1012,2021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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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黃錦城 
 
被   告 黃朝琴(兼許小麥之承受訴訟人)

      黃朝家(兼許小麥之繼承人)

      黃如霜(即許小麥之繼承人)

      黃妃君(即許小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朝琴黃朝家黃如霜黃妃君為許小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許小麥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朝 琴、黃朝家黃如霜黃妃君,有戶籍謄本可稽。本件於10 9年11月17判決送達後、原告於109年12月2日提起上訴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事由,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 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許小麥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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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