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88號
CHDV,107,訴,288,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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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許麗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黃弄璋



黃俊圭
黃鴻鵬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黃文吉

訴訟代理人 黃江月
被 告 黃良欽

兼訴訟代理 黃俊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告 黃英豪(黃玉鑑之承受訴訟人)

宋淑美(黃玉鑑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敏(黃玉鑑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第 三 人 黃虹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附之附圖三丙案,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10年3月12日溪測土字第319號丙案更正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就附圖三丙案E部分分配人記 載許麗嬌黃虹郡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丙案更正附圖 所示E部分分配人許麗嬌黃虹郡黃俊圭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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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