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許麗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黃弄璋
黃俊圭
黃鴻鵬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被 告 黃文吉
訴訟代理人 黃江月
被 告 黃良欽
兼訴訟代理 黃俊熙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告 黃英豪(黃玉鑑之承受訴訟人)
宋淑美(黃玉鑑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敏(黃玉鑑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第 三 人 黃虹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附之附圖三丙案,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10年3月12日溪測土字第319號丙案更正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就附圖三丙案E部分分配人記 載許麗嬌、黃虹郡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如丙案更正附圖 所示E部分分配人許麗嬌、黃虹郡、黃俊圭。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