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號原 告 李秉耘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林輝明律師被 告 李文章 訴訟代理人 李建助 被 告 李光哲 許翠蓮 李任甲 李文俊 李坤祐 曾李麗霜 李麗雪 方再傳 方再河 方再雄 姚秀蕊(方再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德 李廖玉愛 李天賜 李天富 李宜華 李美惠 李昀珊 李芯妍 前列李廖玉愛、李天賜、李天富、李宜華、李美惠、李昀珊(原名李素屘)、李芯妍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被 告 方志銘 彰化縣○○鄉○○村0鄰○○街00○0號 李吳敏 李沅諺 黃光華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明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宏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生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美玉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福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秀汝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碧珠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徐李秀卿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金益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金標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孫翰亭 孫玉敏 孫玉娟 孫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陳報狀所列李阿成之繼承人數,與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所列辦理繼承登記之人數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闡明且調查,請原告於七日內查報是否漏列繼承人「徐李秀卿」?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到院。本件指定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