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9號
CHDV,107,訴,199,2021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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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號
原 告 李秉耘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
輝明律師
被 告 李文章

訴訟代理人 李建助

被 告 李光哲

許翠蓮

李任甲

李文俊

李坤祐

李麗霜

李麗雪

方再傳

方再河

方再雄
姚秀蕊(方再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德

廖玉愛

李天賜

李天富

李宜華
李美惠

李昀珊


李芯妍

前列李廖玉愛李天賜李天富李宜華李美惠李昀珊(原
李素屘)、李芯妍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被 告 方志銘 彰化縣○○鄉○○村0鄰○○街00○0號
李吳敏

李沅諺

黃光華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明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宏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生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美玉李阿成之繼承人

黃光福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秀汝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碧珠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秀卿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金益即李阿成之繼承人

李金標李阿成之繼承人

孫翰亭
孫玉敏
孫玉娟
孫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狀所列李阿成之繼承人數,與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所列辦理繼承登記之人數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闡明且調查,請原告於七日內查報是否漏列繼承人「徐李秀卿」?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到院。本件指定民國110年5月1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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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