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58號
CHDV,106,訴,1258,2021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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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李月美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陳仲鏞(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陳寬猛(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陳群樺(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陳苡辰(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陳秉頤(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陳學加(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陳世平(兼陳西東之繼承人)

      鍾棋緯(即李秀綿之繼承人)


      鍾明益(即李秀綿之繼承人)

      鍾月燕(即李秀綿之繼承人)

      鍾月鳳(即李秀綿之繼承人)

      張克昌(即張李錦涯之繼承人)

      張克求(即張李錦涯之繼承人)

      張素伸(即張李錦涯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國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仲鏞、陳寬猛、陳群樺陳苡辰陳秉頤陳學加陳世平為被告陳西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鍾棋緯鍾明益、鍾月燕、鍾月鳳為被告李秀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張克昌、張克求、張素伸為被告張李錦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西東李秀綿張李錦涯於訴訟進行中死亡,有 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可稽。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 裁定命上開三人之繼承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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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