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鈴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又因搶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合計刑期5年8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84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