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65號
CHDM,110,聲,36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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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耀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耀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耀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 ,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 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 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以各 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 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 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 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 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 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9年度簡字第589號、同年度訴字第476號、第605號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彰化地檢(戊股)受刑 人(沈耀隆)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茲檢 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處之有 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及受刑人之犯罪次數



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所示雖 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 處罰,即不得再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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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