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1號
CHDM,110,聲,351,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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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逸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逸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逸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合計刑期2 年8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1641 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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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