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洪宗巖律師 被 告 台立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街六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六七號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傅祖聲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B書記官 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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