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05號
CHDM,110,簡,10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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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260號),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9 年度訴字
第10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嘉慶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另補充:被 告林嘉慶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
二、按刑法第302 條第1 項關於罰金刑之規定,雖於民國108 年 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但本次修法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 額調整後予以明定,與舊法並無不同,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 之問題。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示 之2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
㈡另被告所犯之恐嚇、強制犯行,為剝奪行動自由罪之部分行 為,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當時,已年逾30歲,具有相當之社會 生活經驗,應知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 段與態度為之,竟為了要處理公司車輛、私人財務糾紛問題 ,聽從張志昌指揮,將被害人劉昭谷林昂謙拘禁在自小客 車、公司房間內,並要求被害人劉昭谷林昂謙寫下自白書 後,才將之釋放,此種不法手段,除妨害被害人劉昭谷、林 昂謙之行動自由外,所為亦造成其等心理上之恐懼,被告於 犯罪後迄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其犯罪後已積極彌 補損害,而經本院通知,被害人劉昭谷林昂謙並未表示意



見,另審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之家庭生活狀 況(見本院卷第63頁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又刑法第50條、第51條並未明文規定在個案中應該如何量定 應執行之刑,對此,本院認為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 的在於「罪責原則」及「特別預防」之考量,刑罰之一般預 防功能,將使行為人淪為「警惕世人」的工具(手段),侵 害人性尊嚴(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在於立法者所設定的法定 刑的本身),不應該在量刑或定應執行刑予以考慮,而經過 此一特別之量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 ,進而進行充分且不過度的罪責評價,尤其是各宣告刑對於 行為人的刑罰意義,也應該充分考量行為人本身的人格特性 及刑罰經濟原則,過重的刑罰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 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此外,本院亦認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 各款量刑事由,就同一事由在定應執行之刑時予以再次評價 ,並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主要的理由在於兩者的制度 目的不同,在決定宣告刑時,法院應該考量宣告刑之處遇是 否合乎罪責原則與特別預防功能,在罪責框架基礎內決定具 體刑度,但在決定應執行刑時,則是出於整體刑罰執行的考 量,行為人的人格罪責,已經在各罪宣告刑累加的上限下, 作為得減輕應執行之刑之事由,尤其是行為人所犯數罪的犯 罪特質,總和的累加觀察,更可以充分反應行為人的主觀法 敵對意思,以及法益侵害的總體威脅程度。因而斟酌本案被 告所犯均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罪質同一,犯罪情節與手 法雷同,犯罪時間相隔不久,且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 ,並不逃避刑事責任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926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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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