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5號
CHDM,110,單聲沒,5,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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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中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9年度偵字第96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各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中庸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640號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偽造之面 額100元美鈔2張確屬偽造,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第205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 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 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 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 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 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200號、98年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論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64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面額100元美鈔各1張均屬偽造乙節,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 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2頁),足認上開扣案 物均屬偽造或變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量│
├──┼────────────────────┼──┤
│ 1 │面額佰元之美鈔(編號:HJ00000000AJ10號)│1 張│
├──┼────────────────────┼──┤
│ 2 │面額佰元之美鈔(編號:HC00000000BC3號)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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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