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253號
CHDM,107,訴,253,20210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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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幸福


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2525 號、107 年度偵字第951 、952 、953 、95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幸福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幸福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鉻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下午5 時53分許和 證人許瑞銘通話後,在被告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 號之住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給證人許瑞銘 ,並收取價金新臺幣(下同)1 千元。因認被告顏幸福涉犯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
貳、本院判斷無罪所適用之相關法則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關於施用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最高法院明言 是一種「虛偽危險性較大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須 無瑕疵可指,並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 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 明指述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且所補強者 ,固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 毒品交易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無合理懷疑 ,而得確信其供述為真實,始為相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 上字第422 、286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三、關於購毒者供述之補強證據,尤其是實務上常見的通訊監察 譯文,最高法院曾闡明:毒販間之毒品交易,為減少被查緝



風險,固多於隱密下進行,於利用通訊聯絡時,亦慣常以買 賣雙方得以知悉之術語、晦暗不明之用話或彼此已有默契之 含混語意,以替代毒品交易之重要訊息,甚至雙方事前已有 約定或默契,只需約定見面,即足以表徵係進行毒品交易, 鮮有明白直接以毒品之名稱或相近之用語稱之者。此種毒品 交易之方式,雖可認為無違社會大眾之一般認知,惟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 分為四級,並於第4 條第1 項至第4 項就販賣第一級、第二 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定其處罰規定。衡以各罪之法 定刑度差異甚大,尤其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因此,在以毒販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毒者所 指證販毒者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仍必須因渠等之對話內容 ,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別明白所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 價金,始可採用,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縱令指證 者證述其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某種類之毒品,除非被 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被告之品格證據可供為證明其具 犯罪之同一性(如其先前有關販賣該種類毒品案件之暗語, 與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同,兩案手法具有相似性或同一 性),或司法警察依據通訊監察之結果,即時啟動調查,因 而破獲客觀上有可認為販賣該類毒品之跡證者,或有證據足 以認定購毒者確有該種類毒品之需求外,縱然購毒者歷次之 指證一致,因仍屬指證者片面、單一之陳述,猶不足逕行憑 為其所述交易該類毒品犯罪事實可信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3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參、公訴人認為被告顏幸福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是以證人 許瑞銘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主 要論據。被告顏幸福坦承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和許瑞銘通話 後,許瑞銘來家中見面等情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許瑞銘之犯行,辯稱:「許瑞銘的目 的是來我家找陳星洲(本件同案被告,因死亡經本院為不受 理判決),許瑞銘在5 月4 日之前就曾跟陳星洲聯絡買過( 甲基)安非他命,陳星洲當時沒地方住,就住在我家,後來 許瑞銘去我家找陳星洲,我跟許瑞銘說,如果你們要交易, 不要約在我家,自己去外面。當天許瑞銘來我家坐沒幾分鍾 就走了,他問我要如何聯絡陳星洲,還問我有沒有(甲基) 安非他命,我說我又沒這個東西,許瑞銘就走了」等語(本 院卷一第296-297 頁)、「陳星洲是106 年4 月開始去我那 裡住,他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網咖,一天沒有很多時間待在我 家,住到106 年5 月14日的時候我去衛福部彰化醫院住院, 我就叫他不要再住我家,我回來後就沒有看到陳星洲,他都



住在網咖了」等語(本院卷三第37-38 頁)。辯護意旨略以 :證人許瑞銘之證述更易反覆,前後不一,真實性顯有疑問 ,而且通訊監察譯文屬一般談話,不足補強等語。經查:一、證人許瑞銘於警詢陳稱:106 年5 月4 日和被告通話後,當 天下午6 時到彰化縣○○鄉○○路0 段00號顏幸福家中,向他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云云(他477 號卷一第19頁);於偵 訊證稱:當天通話結束後半小時以內在員鹿路顏幸福的住家 向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 千元云云(他477 卷一第34頁背面 ),對於交易地點已有不一致之處。又於本院審理證稱:「 實際上交易都是跟陳星洲…通話後有交易(甲基)安非他命 ,但我搞不清楚是跟誰交易,我只記得是一個比較老的(檢 察官問:顏幸福看起來年輕嗎?)另一個更老,另一個都白 頭髮,我只記得老老的那個…(審判長問:陳星洲顏幸福 都住在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號的三合院平房這裡?) 是…(審判長問:顏幸福有無拿給你?)沒有,我不知道藥 頭為何住顏幸福家,他們什麼關係我不會問…」等語(本院 卷三第11、13、18-19 頁),改證稱是向已死亡之同案被告 陳星洲購買毒品。證人許瑞銘歷次供述,就購買對象為何人 ,已有前後不一致的重大瑕疵,甚至坦言在警詢及偵訊中指 證向被告購買毒品乙事,對象有誤,憑信堪慮。二、附表之通訊監察譯文雖然以「喝茶」為目的相約見面,而此 則通訊監察譯文,是警察對同案被告陳星洲監聽期間,被告 顏幸福將其使用之門號SIM 卡插入被告陳星洲受監聽序號之 行動電話,偶然所得。觀察證人許瑞銘的通話(譯文詳他47 7號卷一第25-26 頁背面),其向同案被告陳星洲聯繫見面 購毒事宜時,絕大部分都是直接相約見面地點,另外證人許 瑞銘於106 年5 月6 日下午1 時36分許撥電聯絡同案被告陳 星洲說要見面「泡茶」(譯文詳他477 號卷一第25頁),同 案被告陳星洲更於警詢供稱「我不知道是誰,我聽不懂就把 電話掛了」等語(他477 號卷二第37頁正、背面),足見證 人許瑞銘未必慣以「泡茶」、「喝茶」一事暗喻交易毒品, 甚至其主要藥頭即同案被告陳星洲也沒有此默契。而且附表 之通訊監察譯文,顯在語意是直接相約見面,除了指涉性不 夠明確的「泡茶」外,另無使用其他足以暗示毒品種類、數 量、價金等可疑字句。因此,附表之通訊監察譯文,明顯不 足以補強證人許瑞銘於警詢、偵訊證述之可信度。三、被告顏幸福供稱陳星洲大約自106 年4 月至同年5 月14日期 間暫住其位於彰水路之住處等情,證人許瑞銘於審理證述亦 提及此情,且核與同案被告陳星洲於偵訊供稱:「當時我沒 地方住,住顏幸福他家」等語(他477 號卷二第64頁)相符



,可認屬實。同案被告陳星洲販賣毒品給證人許瑞銘之地點 ,不乏溪湖鎮之網咖,亦經同案被告陳星洲於偵訊供認在卷 (他477 號卷二第64頁)。足見當時被告顏幸福住處暫時容 留同案被告陳星洲陳星洲又常出門上網咖,待在網咖期間 亦曾販賣毒品給證人許瑞銘。因此,證人許瑞銘是否於通話 後,發現藥頭陳星洲不在被告顏幸福住處,改往他處尋找陳 星洲?或是直接在現地和被告顏幸福交易?還是記憶混淆? 這些可能性都有賴同案被告陳星洲進一步到庭作證、或是調 閱通話雙方基地台位置勾勒軌跡,予以釐清。然而同案被告 陳星洲已於109 年2 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本院卷一第477 頁)可憑,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亦有保 存之時效性(6 個月內),俱已不可得而無從調查。肆、綜上所述,證人許瑞銘證述前後不一,憑信堪慮,且附表之 通訊監察譯文,所謂泡茶、喝茶等字眼,參照證人許瑞銘其 他購毒通話模式,難以認定就是在暗喻毒品交易,其餘部分 且無可疑之處,語意內容不足補強其於警詢、偵訊指證向被 告購毒之情節可信,而卷內已別無其他足資補強之證據。是 依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均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意旨 所指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有罪確信,依上說 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戴連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附表

編號 時間 監察對象 方向 通話對象 譯文 基地台位置 1 106 年5 月4 日下午5時53分59秒 0000000000顏幸福 ←← 0000000000許瑞銘 A(顏幸福):喂B (許瑞銘):喂、福哥A:蛤B :我孟元的朋友、同事,現在有方便過去找你喝茶嗎?A:蛤B :現在有方便過去找你喝茶嗎?A:齁,你也很…B:蛤A:我整天都嘛閒閒B:好,我現在過去 彰化縣○○鄉○○路0 段0 ○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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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