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聲字,110年度,1號
PTDA,110,聲,1,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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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海軍陸戰隊學校


代 表 人 袁念熹 
代 理 人 賴奎錦 
      翁學謙 
相 對 人 林昱孝 
      林豐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 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 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該判決因相對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三、現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起訴時預先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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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