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1號
PTDA,110,交,11,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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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1號
原   告 林陳阿嚴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於交通裁
  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
  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52 條第1 項關於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之規定,於
  交通裁決事件亦有適用。查本件未據原告提出被告機關所製
  作之系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即82-V00000000號
  裁決書)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等文件以資為證,致有
  起訴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期限內補正。(書狀請註明本
  件案號110 年度交字第11號),並附繕本(影本)1 份,俾
  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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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