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文堅
訴訟代理人 涂慧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 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1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 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 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9 月26日(109 )陸仕字第035 號函,且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11 月6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 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2 月6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 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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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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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陸仕企業股│92-NX-0000204 │ │1 │5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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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陸仕企業股│92-ND-0031196 │ │2 │2000│ │
│ │份有限公司│至 │ │ │ │ │
│ │ │92-ND-003119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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