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莊慶忠
趙茂根
陳坤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金明、張家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
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原告
起訴狀之原因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被告莊金明已死亡,應陳
報莊金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
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
、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