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6號
PTDV,110,補,126,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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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國雄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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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