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國雄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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