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2號
PTDV,110,補,11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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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顏辛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 萬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萬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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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