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7號
PTDV,110,消債聲,7,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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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向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李奇烈 
      董平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向陽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以10 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 年1 月 27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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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