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25號
PTDV,110,家救,25,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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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晨瑀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許茂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10 年 度家補字第7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屏東縣 林邊鄉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等件為 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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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